與平面設計相比,產品包裝不僅有解釋產品的功能,更有著保護消費者的原則,因此有更多需要注意的規範,尤其是要吃進肚子的食品包裝,相關法規會更加嚴格。
在設計食品包裝時,可以留意哪些地方,才能避免食品包裝違規,讓產品順利上市呢?
這一集,就跟包研一起來看看,透過台灣與包裝大國日本,兩地的食品包裝法規,觀察有哪些設計師可以自檢的眉角吧!
PS. 此篇專文,特別感謝「喜歡的文具實在太多了」提供日本包裝法規資訊!同學也可以去他們的粉專逛逛,了解各種新鮮的文具小知識!
台日食品包裝法規
(一) 台灣包裝法規
台灣食品包裝法規,主要依據「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」中的條例。
目前對於「散裝食品」和「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」有不同的標示規定,兩者以「是否擴大銷售範圍」區別,如果是在各通路、網路販售的食品,包裝要求會更加嚴格,必須依據食安法第22條規定,明顯標示特定事項。
(二) 日本包裝法規
日本當地對於食品包裝的文字和圖像,則分別採用不同的法律來約束,文字部分是「食品標籤法」、「贈品和陳述法」,圖像部分則是「不正當競爭防止法」、「著作權法」、「商標法」。
下面我們簡單整理出兩國包裝標示法規中,重要的注意事項。如果同學想了解更多細節,可以查詢相應法規,或參考文末附上的參考資料喔!
食品包裝上一定要標示的資訊
(一)台灣
(1) 必要標示資訊:
台灣要求食品包裝必須以中文及通用符號標示,以下是包裝上必須具備的資訊:
- 品名:包裝正面如已標示品名,背面未標示則無違規
- 內容物、食品添加物:內容物如為兩種以上混合物,應依照含量多寡以括號方式標示(如下圖)
- 淨重、容量或重量
- 製造商: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、電話號碼及地址
- 原產地(國):如為混裝食品,則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產地
- 有效日期:需採打印方式以不退色油墨標示,不得採黏貼方式
- 營養標示:八大營養標示,如果為小包裝食品(不足20平方公分)可豁免此部分
- 過敏原標示:台灣規定必須標示的過敏源有11種。包括甲殼類、芒果、花生、牛奶/羊奶、雞蛋、堅果類、芝麻、含麩質之穀物、大豆、魚類、使用亞硫酸鹽類等。
-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
如果市售食品容器或外包裝最大表面積不足20平方公分,屬於「小包裝食品」,可通融選擇以下兩種精簡方式:
方式一 | 方式二 |
1.品名。 2.有效日期。 3.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及電話號碼。 4.原產地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標示之原料原產地。 5.過敏原等醒語資訊。 | 於產品外包裝得僅標示下列事項: 1.品名 2.有效日期 3. *「QR Code」或其他電子化標 示方式揭露,並應於電子化標 示之上方或下方位置,附有「掃 描此處可獲得產品標示資訊」 或等同意義字樣。 *「QR Code」或其他電子化標示方 式揭露之資訊應包含食安法第二 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及 第八款至第十款應標示事項。 |
(2) 字體及面積要求:
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18條規定,包裝字體大小不得小於2毫米,如產品總表面積小於100平方公分時,營養標示可採用橫式方式標示。
(二)日本:
(1) 必要標示資訊:
日本食品包裝上,必要的標示內容與台灣大同小異,包括產品名稱、原料名稱、內容物、營養成分等,另外也有進口食品必須特別標示的資訊:
- 名稱
- 原材料名:依重量依序標示使用原料
- 添加物:依重量標示使用的添加劑
- 內容量:以g/ml單位標示
- 賞味期限
- 保存方法
- 原產國名:標示進口產品製造國
- 輸入者:標示負責食品標示內容、衛生處理的業者名稱和地址
- 營養成分標示:需按照順序標註「熱量」、「蛋白質」、「脂質」、「碳水化合物」「鈉(食塩相当量)」
(2) 過敏原標示:
日本對於過敏原非常重視,有7種特定食材是一定要標示的(蝦、蟹、小麥、蛋、蕎麥、奶類、花生),另有21種建議標示,所以總共28種,如果標示「28品目不使用」,代表沒有過敏成分。
- 若是原料當中含有過敏原,需在原料名稱後添加括號()
ex:當過敏原為牛奶時,則標示為「□□□原料名稱(乳成分を含む)」
- 若是添加劑源於過敏原,需在物質名稱後添加括號 ()
ex: 標示「■■■物質名稱(乳由来過敏原)」
下圖為在日本必需與建議標示過敏原的食品:
tips:各國對過敏原標示規定都不同,需要特別注意!
(3) 字體大小及面積要求
- 文字大小:包裝字體長寬不得小於8pt。
- 商品barcode:商品條碼,最多只能縮小到 80%。
- 回收標示:回收標示需高6mm以上.文字至少8pt以上,若印刷範圍只有150cm的話,則為5.5pt以上。
- 文字外框,要和背景是對比色:為了讓消費者清楚辨別,文字與外框顏色,需和背景是「對比色」。
避免誇大不實的包裝法規
無論台灣或日本,對於食品包裝上的宣傳敘述,都有相關法規避免誇大不實。
(1) 台灣
台灣食管法第28條規定,「食品、食品添加物、食品用洗潔劑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食品器具、食品容器或包裝,其標示、宣傳或廣告,不得有不實、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。」;另同法第28條第2項規定,「食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、宣傳或廣告。」
(2) 日本
在日本,則有《保險費及代理法》的「禁止誤導消費者的不公平廣告的規定」以及「不当景品類及び不当表示防止法」(簡稱景品表示法、景品法等),用來規制廠商對自家產品作誇大或假宣傳的「虛假陳述」。
以下簡單為同學說明,日本包裝法規中,幾種常見的虛假陳述:
a. 虛假陳述優勢
虛假陳述優勢是指將產品或服務品質,描述成明顯優於實際質量,或與事實相反。
Ex: 「使用100%神戶牛」(實際上使用雜牌牛肉或只使用50%)
「僅使用自家農場種植的原料」(實際上使用批發原料)
b. 有利的虛假陳述
有利的虛假陳述是指展示的產品或服務的「價格」等,讓消費者誤以為比實際更有利。
Ex: 「現在半價!」(實際上是原價的兩倍,以相同的價格出售)
c. 讓消費者誤認實物大小、形狀的圖片
同樣的,包裝上如有產品圖,也不能讓消費者誤認實物大小。
有個小技巧是「添加警告性聲明」,例如在圖旁邊「*圖像僅供說明之用」和「*實際產品比所示的要小」的字樣。
d. 使用無客觀依據的用語
為了防止成為誇張的廣告,在沒有充分依據證明下,需盡量避免使用誇大敘述、或者「最高級、極上」這類沒有客觀事實依據的用語。
Ex: 吃了這個絕對會瘦!(保健食品)
「業界最快」、「效率第一」(智慧型手機)
違反食品包裝法令的風險
在台灣,如果食品未依規定完整標示,恐被處3萬至300萬罰鍰,如標示不實,則處新台幣4至400萬元罰鍰,問題包裝並需要於限期回收改正,改正前不得繼續販售,如果屆期未遵行者,產品則會沒入銷毀。
在日本,若生產或銷售的食品包裝違法,可能會產生以下風險:
- 收到行政部門/部長的改進命令和指示
- 收到暫停營業令
- 違法經營資訊將在全國公開
- 不遵守業務改進令和指示將導致處罰。
- 收到損害賠償或禁制令
- 回收違法產品
食品包裝法規的制定目的,在於保護消費者的權益,公司應該了解相關法律並確保合法性。
但許多客戶對包裝法規並不熟悉,所以同學如果接到相應案件,尤其是跨境電商產品,最好先查詢當地法規,事先研究來避免誤區,不僅展現專業程度,更能履行包裝保護消費者的初衷!
參考資料:
- グラフィックデザイナーが初めてパッケージデザインをする時に気をつけること
- メニュー・料理等の食品表示に係る景品表示法上の考え方について
- 大阪弁護士会- 料理 写真とかなり違う
- 食品パッケージデザインで気を付けたい「食品表示法」「景品表示法」「著作権法」「商標法」とは
- 繰り返される景品表示法違反。「知らなかった」では済まない、不当表示のルール
- 景品表示法違反の3つのペナルティとは?事例をもとに解説
- 一般食品標示規範
-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局管理署- 食品標示法規手冊
- 食力- 網購食品該依循包裝或散裝食品規定標示?
-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: 規範整理與建議
- 東京都保健醫療局-致首次用日文製作加工食品標示的人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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